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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突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刚刚公告!

    2025-11-01 11:15:10  |  来源:券商中国  |  编辑:  |  

    该公告表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资料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所黄金交割税收方面,此次文件进一步细化,并对两大交易所的黄金税收标准,分别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其中溢短金额和溢短结算货款,值得特别关注。

    对于交易所黄金交割税收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经在2002年和2008年两度发文,分别是财税〔2002〕142号和财税〔2008〕5号。相对于财税〔2002〕142号的五条规定和财税〔2008〕5号的两条规定,此次财税2025年第11号的规定更为细则,条目增加到了13条。

       

    其中,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对于2002年和2008年标准,此次文件进一步细化,并对两大交易所的黄金税收标准,分别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其中溢短金额和溢短结算货款,值得特别关注。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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