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女子喝下迷药 在包厢内被男人强奸
2020-11-23 10:07:37 | 来源: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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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寅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顾寅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KTV**包厢内,趁被害人柴某某昏睡之机,采用手伸进衣服内摸臀部、背部的方式对柴某某强制猥亵,并用手机拍下了猥亵的视频。
当日晚,被告人顾寅在该KTV**包厢内,将事先准备的“**”迷药添加到酒中,让被害人陈某某饮用,后趁陈某某昏迷之机,将陈某某上衣掀起、裤子脱下,并用手机拍下视频,随后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顾寅在公安机关作出DNA鉴定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顾寅作案工具1部苹果手机及2只塑料瓶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寅的供述;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寅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寅以下药的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寅犯强制猥亵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犯强奸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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