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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环申请国赔2234余万元:相比经济赔偿,更在乎恢复名誉

    2020-09-02 10:49:35  |  来源:  |  编辑:  |  

    无罪释放28天后,张玉环提出了22343129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9月2日上午10点,在二儿子张保刚、大哥张民强和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张玉环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显示,张玉环请求江西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100万元,共计2234余万元。

    同时,张玉环要求江西省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江西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江西省高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一案目前尚处于立案阶段,暂无更多进展。

    律师:和经济赔偿比起来,张玉环更在乎恢复名誉

    “我们,尤其是张玉环本人,都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诉求。”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程广鑫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的赔偿申请数额是根据张玉环案本身的案情,综合对比了江西省和其他省份同类型冤案的赔偿状况,最后敲定的。

    根据申请书,共计2234余万元经济赔偿申请中,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相当,合计2000余万元。

    就人身自由赔偿金一项,程广鑫解释,依据现行法规,各级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需执行346.75元的日赔偿标准,该标准参照最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而来,张玉环结合自身境遇,要求法院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遂得出了上述数额。

    “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国家赔偿应与自由的价值属性相匹配,赔偿标准应遵循‘就高’原则。”程广鑫表示,国家赔偿不能将当事人的自由价值设定为社会普通成员在自由状态下的“工钱”价值,因为,与普通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每日不超8小时不同,冤案当事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法定劳动时间,且当事人身心所受摧残超乎常人,若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

    “正常情况下,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张玉环在申请书中称。

    对于与人身自由赔偿金同等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程广鑫介绍,根据现行政策,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而据公开资料显示,近几年多个同类型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例如,刘忠林案与金哲宏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为75%。

    对比张玉环案,程广鑫认为,张玉环是国内已知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其本人及家人多年来顶着“杀人犯(家属)”的罪名(骂名),受尽屈辱和歧视,张玉环未能尽人子之孝、丈夫之义、父亲之责,使得他在拿到无罪判决之后,仍生活在遗憾中。并且,当年办案人员至今未被追责,张玉环的精神损害没得到任何形式的弥补。

    因此,张玉环提出,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相同的申请数额请求法院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除上述两项赔偿申请外,申请书显示,因长时间戴戒具,张玉环右脚重度变形,驼背严重,无法正常行走,丧失劳动能力,后续需要治疗矫正。此外,近27年来,张玉环的家属、朋友为替他伸冤,无数次往返于北京、省城等地,支出了大量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平均一年花费3万—4万元。故张玉环还请求法院支付其100万元的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和100万元的伸冤合理支出。

    9月1日晚,距离正式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还有十几个小时,程广鑫再次当面与张玉环商定了申请书的内容,在与张玉环的交流中,他发现,张玉环对最终赔偿数额并没有外界想象得那么“在意”,“他心里想的还是法院能公开赔礼道歉,为他恢复名誉,这是他比较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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